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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行业发展及主要进入壁垒

时间:2020-05-29  阅读:

 

(一)、我国移动阅读行业发展

(1)、行业发展历程概况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声读物市场拥有更庞大的受众群体,但有声读物发展时间还较短,市场仍不成熟。从90年代我国部分有代表性的出版社及音像出版社陆续在市场上出版了各类以名著为题材的磁带有声读物起,我国有声读物产业正式起步。有声阅读行业在与电信增值业务融合之前主要以传统磁带和CD等音像类制品为载体,近些年来,在MP3、手机等电子移动播放设备的推动下,出现了有声电子书籍的新市场。移动数字播放设备不仅存储空间大幅度提升,且便于携带,可供用户随时下载收听。

有声阅读行业在基础电信运营商与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介入后有了较大变化。从1992年起,随着固定电话网络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以声讯业务为代表的早期语音增值业务。用户可通过拨打固定电话享受收听评书、相声等基本服务。

早期有声阅读增值电信业务作为语音增值电信业务的一部分也逐渐发展起来。由于对用户需求的挖掘不足,该声讯业务形式的有声阅读增值业务收听形式及其内容和种类较为单一,用户认知度不高。

随着3G网络运营牌照的颁发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从2010年起我国移动互联网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快速普及,这些条件为移动有声阅读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首先3G网络作为体验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关键通道,下载速度、网络稳定性等方面对用户感知存在较大影响。

3G网络覆盖率的不断提升、网络质量的不断优化、Wi-Fi等无线热点的不断扩充提高了有声阅读客户端与服务器的交互速度,较大程度提升了有声阅读声音的流畅度及收听效果,优化了用户的下载及在线收听体验;而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作为3G应用的主要载体,实现了有声阅读收听的移动便捷化。移动有声阅读增值电信业务市场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各种形式的有声阅读网站及手机听书产品相继问世。

市场上出现了以平治信息为代表的有声阅读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提供商,形成了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运营支撑商、基础运营商到最终用户的有声阅读增值电信运营模式。服务提供商在内容上汇集小说、评书相声、综艺娱乐、教育文学、经管、文史、儿童等丰富多样的有声阅读资源,用户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在其平台上随时随地下载收听;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及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均于2009年各自成立其手机阅读基地,并于2011年各自上线其有声阅读业务。受益于各自基地手机阅读所积累的庞大用户规模,基础电信运营商基地业务的移动有声阅读用户数自业务上线后快速增长,以中国电信天翼阅读基地为例,其“天翼阅读有声版”产品于2011年8月22日上线,截至2015年底,天翼阅读有声版平台已汇聚评书相声、都市言情、武侠奇幻、儿童读物、幽默笑话等50个大类的作品,访问用户数已超过5,000万人,作品量达到3万部,内容时长超过20万小时,是国内内容最多、用户量最大的听书平台。此外,有声阅读作为介于文字和视频间的音频业务在三大运营商的视频及动漫基地也实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网站的有声阅读APP也相继问世。有声阅读增值业务在移动市场取得成功,市场迅速增长。

(二)、电信行业进入壁垒

1、行业准入壁垒

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严格实行分类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需取得工信部批准颁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信部对申请企业的合法性、企业信誉、资金实力、专业人员配备等多方面有一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有声阅读作品的传播等业务,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该资质的申请对申报企业在资金及人员结构等多方面有一定要求。

行业经营许可制度构成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2、电信运营商合作壁垒

本增值电信行业产业链中,目前电信运营商凭借其网络资源、用户资源、收费系统等优势占据主导地位。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是否得到基础运营商的资源支持直接影响其业务开展及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是否具备增值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验积累及是否与电信运营商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决定其在本行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目前市场上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数量较多,为避免业务同质化、鼓励业务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各电信运营商不仅对新加入的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在运营资质、技术资源、运营经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对现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采取优胜劣汰的考核退出机制管理,未通过考核标准的公司,会面临在监管中被淘汰的风险,失去和运营商的合作机会。

3、技术壁垒

伴随着当前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增值电信用户的需求日新月异,增值电信行业的技术发展和更新速度较快,增值电信行业服务提供商需要不断创新,以方便用户、服务用户为方向,以创新为手段进行开发,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这要求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具备充足的技术储备以及市场定位能力。且随着移动互联网进入爆发式的增长阶段,增值电信业务将面临技术升级及产业升级,对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运营支撑商需要具备更高的技术实力,否则难于满足运营商电信级的需求。

4、公司的品牌及信誉

增值电信服务产品具有无形性的鲜明特质,其服务在用户消费过程中被感知体验,增值电信企业的品牌和信誉直接面对终端用户,是用户选择服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也因此成为增值电信服务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实现其业务拓展、用户资源积累的重要部分;良好的品牌和信誉也是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建立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基础。品牌的创立及维持已成为电信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品牌建设是一项需要服务提供商长期业务积累的战略任务,无法在短期快速取得,构成了进入本行业的障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