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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时间:2019-09-16  阅读:

(一)软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3月生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软件行业等信息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

(五)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各领域分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主要宗旨为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全国软件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相关行业管理职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法规和政策如下:

1、2000年6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在投融资、税收、产业技术、软件出口、收入分配、人才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和保障。提出2000-2010年的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表明国家对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长期政策导向。

2、2004年4月、《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国科发高字[2004]124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多项措施促进我国软件企业在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领域的突破,提高软件企业的技术创新。

3、2005年2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年)》(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将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技术及大型应用软件列入优先发展主题。重点研究开发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可信网络软件平台及大型应用支撑软件、中间件、嵌入式软件等关键技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4、2006年2月、《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国务院、在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

5、2006年3月、《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指出要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网络增值服务、电子金融等新型服务业。突破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培育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信息产业。

6、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继续给予鼓励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其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废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7、2009年3月、《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的关系,充实并细化了对商业银行在信息科技治理层面的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对信息系统进行分析、开发、测试、升级及维护,以控制信息科技项目相关风险;并加强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

8、2009年4月、《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了将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作为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之一。

9、2009年12月、《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涉及组织管理、风险评估、投产及变更控制、投产及变更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10、2010年4月、《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银监办发([2010]11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为了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该文件对于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的设立与变更、风险管理、运行环境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灾难恢复管理、外包管理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11、2010年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涉及组织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12、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着力发展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

13、2011年1月、《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国务院在肯定、继续《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对企业从事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服务类业务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进

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

政策等内容,并在政策落实方面予以扶持。

14、201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银发[2011]219号)、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金融业自身面临战略转型,金融信息化成为重要支撑;未来金融信息化应适应金融业务特色化、综合化、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金融信息化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继续丰富金融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产品,延伸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社会金融环境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15、2011年10月、《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延续了财税[2000]25号文对于软件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规定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6、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国务院办公厅、重点推进以下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

17、2011年12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为应对重要业务经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

18、2012年4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中关于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及其变更的规定已被《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废止)

19、2013年1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保护、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等。

20、2013年2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外包管理战略,定期进行外包风险评估,通过服务提供商准入、评价、退出等手段建立及维护符合自身战略目标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21、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加强智能终端、智能语音、信息安全等关键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快安全可信关键应用系统推广。面向企业信息化需求,突破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大型应用系统等的关键技术,开发基于开放标准的嵌入式软件和应用软件,加快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制造执行管理系统(MES)等工业软件产业化。加强工业控制系统软件开发和安全应用。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提升综合集成应用和业务协同创新水平,促进制造业服务化。大力支持软件应用商店、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模式创新。

22、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加强相关软件研发,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面向工业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推动工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水平。

23、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行为的监管措施。

24、2014年9月、《银监会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银行业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的长效机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推进平台,大力推广使用能够满足银行业信息安全需求,技术风险、外包风险和供应链风险可控的信息技术。

25、2014年1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7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风险监督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主动申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监测、现场核查、评级和处置,以进一步做好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的风险评估。

26、2016年1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27、2016年5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其中部分条件已被《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修改。

28、2016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43号)、国务院、规定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致力于发展构建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内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

29、2016年12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积极培育壮大新兴业态,着力研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关键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面向加快培育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撑重点行业转型发展,发展面向金融等重点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

30、2017年6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软件产品开发、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