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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化妆品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时间:2019-09-16  阅读:

1、化妆品行业管理体制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实行准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是省级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实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的管理体制。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执行通信行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等。

同时,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也是本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等。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要面向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企业、实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推动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为我国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拟定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组织查处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方面的违法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化妆品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产业及市场研究:在技术、产品、市场、信息、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和咨询服务,推动行业发展,提高行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能力;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产业发展建议及意见等。

我国化妆品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整体调控和运作下,遵循市场化发展模式的市场调节管理体制。从国家的监控力度来看,我国政府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随着行业的发展不断加强并走向规范化,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也在不断的提高。具备品牌优势和质量管理优势的大中型化妆品企业则获得了提高市场份额和整合市场的机会。

2、化妆品行业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2018年1月,对于生产经营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工信部,2015年4月,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3,《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2015年4月,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在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局,2014年3月,除鲜活易腐等特别规定的四类商品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6,《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

7,《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工信部,2009年12月,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使用商用密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应当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

8,《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1,《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2,《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在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2月,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5,《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8月,明确产品质量相关问题。

6,《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4月,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要及时公布。

7,《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9月,规范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

8,《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生部(现“卫计委”),2008年1月,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9,《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生部(现“卫计委”),2007年7月,对化妆品包装要求、卫生要求、毒理学实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等进行规范。

10,《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生部(现“卫计委”),2006年6月,规范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11,《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生部(现“卫计委”),2006年6月,规范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工作。

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月,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

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1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现“卫计委”),2005年6月,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明确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

1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现“卫计委”),2004年11月,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活动,即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申请方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1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现“卫计委”),1990年1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3、化妆品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妆品制造业是国民经济消费性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电子商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2017年1月,提出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鼓励示范基地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推动电子商务与生产制造、商贸流通、民生服务、文化娱乐等产业的深度融合等。

《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务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2016年12月,以新理念引领发展,激发电子商务市场活力,不断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积极营造宽松的电子商务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坚持通过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开放、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9月,要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驱动下,使线上线下(O2O)互动成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之一,成为促进消费的新途径和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的新亮点。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务部,2007年12月,意见提出,要优化网络交易环境,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和配送行为。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3月,提出了电子商务行动计划,要营造环境、完善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以大型重点企业为龙头,通过供应链、客户关系管理等,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价值链。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月,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要参与国际竞争。

化妆品行业

《“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国务院,2017年2月,“十三五”期间,加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提高行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该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关于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存在通知中所列示情况的,技术审评结论判定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

《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1月,《指导意见》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监测哨点的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组织开展对监测哨点的认定、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通报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