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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时间:2019-09-16  阅读:

1、国内数字电视行业监管体系

(1)主管部门

广电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订立行业技术标准,产品的认证和管理,对行业进行宏观调控,指导行业协会对业内企业进行引导和服务等。

质检总局、负责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等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2)数字电视行业法规规章

数字电视行业的主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发文机关发布日期、法规规章、监管内容要点

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国务院1997年8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和运营、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做出具体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申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的企事业单位需满足一定具体条件

广电总局2004年6月、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国务院200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广电总局2009年8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安装服务机构应为国有性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参股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

国务院2013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取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国务院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审批”

(3)产业政策

数字电视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我国数字电视发展过渡时间表》(广发技字[2003]440号,2003年5月)、按照直辖市、东部、中部、西部的不同区域,分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四个阶段实现向数字化过渡;到2015年止,全国将基本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过渡,全面停止模拟广播电视的播出;对于西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不适合发展有线电视的地区,可以考虑向卫星接收方面发展。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2006年9月)、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8]1号,2008年1月)、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加快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化整体转换,2015年,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大力推进广播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升级改造。

《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2009]57号,2009年7月)、加大有线网络整合和数字化、双向化改造的力度,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到2015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要基本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双向化改造方面,2012年底,全国城市有线网络平均双向用户覆盖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

《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2010年1月)、我国已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和市场空间,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已进入关键时期;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年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

《全国“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国家发改委、广电总局,2011年8月)、“十二五”期间,将偏远农村地区82.4483万个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自然村、20户以下自然村“盲村”及48.8113万个林区(场)“盲户”的广播电视覆盖纳入实施范围,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

《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2011年10月)、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不管是智能电视还是机顶盒等电视机附属产品,若接入互联网电视,必须与牌照持有者合作。

《数字电视与数字家庭产业“十二五”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数字电视终端设备、前端设备等6大类技术;实施面向三网融合的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工程;力争在“十二五”使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整机和关键件开发、生产基地,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普及专项工程。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2012年7月)、加快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宽带接入、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络建设;推进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推进数字电视下一代传输演进技术接收终端、核心芯片、光通信、高性能宽带网等研发和产业化,推进三网融合智能终端的产业化和应用,建立广播影视数字版权技术体系;推进地面数字电视网络建设。

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13]14号,2013年1月)、第一阶段:2014年1月1日起,境内市场销售的40英寸及40英寸以上电视机应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第二阶段:2015年1月1日起,境内市场销售的所有尺寸电视机应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上述截止日期之前生产的不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库存电视机产品在销售时应配送地面数字电视机顶盒,鼓励在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使用的直播卫星机顶盒中增加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模块,相关机顶盒产品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器国家标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开展智能电视操作系统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加快推动广播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49号,2014年6月22日)、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面向相应实际网络、业务和安全管理的需求,着眼于广播电视终端标准化智能化,大力开展TVOS1.0规模应用试验。在试验中,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所采购或集成研发和安装的智能电视机顶盒等终端,应安装使用TVOS1.0软件,不得安装除TVOS外的其它操作系统,同时应遵循GY/T255-2012《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可下载条件接收系统技术规范》和GY/T267-2012《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终端中间件技术规范》行业技术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2015年8月)、促进三网融合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研发制造。围绕光传输和光接入、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重点领域,支持高端光电器件、基于有线电视网的接入技术和关键设备、IPTV和数字电视智能机顶盒、互联网电视及配套应用、操作系统、多屏互动技术、内容传送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的研发和产业化。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数字电视产品进口国法律环境

数字电视产品主要出口以下国家:

地区、地面数字电视产品、有线数字电视产品、卫星数字电视产品

西亚、伊朗、阿塞拜疆、黎巴嫩、鸟兹别克斯坦、黎巴嫩、以色列、阿联酋、沙特、伊拉克、约旦

南亚与东南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泰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印尼、泰国

拉丁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哥斯达黎加、巴西、墨西哥、多米尼加、委内瑞拉、智利、巴西、阿根廷、巴西、

非洲、喀麦隆、加蓬、马达加斯加、加纳、肯尼亚、鸟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安哥拉、卢旺达、尼日尔、贝宁、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埃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

欧洲、希腊、乌克兰、俄罗斯、保加利亚、马其顿、塞尔维亚、波兰、西班牙、德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土耳其

欧盟成员国要求进口电子产品通过CE认证,并通过RoHS检测;俄罗斯要求进口产品通过GOST认证;印度要求进口电子产品通过BIS认证;巴西要求进口电子产品通过ANTEL认证;以色列要求进口电子产品通过SII认证;沙特、约旦、贝宁要求进口电子产品在出货前必须通过BV检测;喀麦隆、肯尼亚、坦桑尼亚要求进口电子产品在出货前必须通过SGS检测;布基纳法索要求进口电子产品在出货前必须通过COTECNA检验;上表其他国家对数字电视产品进口无明显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