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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时间:2019-09-16  阅读:

1、批发零售行业管理体制及主管部门

批发零售行业,采用连锁的方式组织经营,所处行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各级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应政策引导零售行业的规范发展,在零售环节,与商品质量和销售相关的工商、新闻出版、卫生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登记。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等为百货零售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承担对行业成员协调、监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等职能。

2、批发零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

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

6、《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

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

8、《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

9、《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

1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

批发零售行业相关的重要国家或行业标准:

1、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2004年

2、GB/T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2014年

3、SB/T11083-2014《商品用电子标签应用规范》、2015年

4、SB/T11086-2014《零售商门店能耗管理评价规范》、2015年

2011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在全国大中城市、商贸业聚集地等统筹规划建设和改造一批现代物流和配送中心;加强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完善产销地冷藏、保鲜、运输和加工等设施;建设、改造一批仓储、分拣、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齐备的商贸物流园区,促进商贸物流产业适度集聚;加强仓储设施建设,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配送中心转变;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建设、改造现代物流配送中心,提高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精细化水平。

2011年10月,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提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需进一步增强,同时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鼓励连锁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延伸,推进特许加盟等连锁方式发展,提高流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流通成本;支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强商贸物流园区建设,完善冷链、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易和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多式联运,形成高效低耗的现代物流体系。

2012年1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零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商品零售规模需保持稳定较快增长,零售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与创新,各种业态协调发展;大型零售企业整体优势进一步增强,跨区域发展成效显著,零售业结构布局更趋完善,城乡、区域间协调发展,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业。

2012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现代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将得到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流通产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有序推进贸易中心城市和商业街建设,支持特色商业适度集聚,鼓励便利店、中小综合超市等发展,构建便利消费、便民生活服务体系。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促进作用,认真落实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内贸行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生活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和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提出实体零售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础,是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的重要渠道;要在坚持市场主导、坚持需求引领、坚持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下,调整商业结构、创新发展方式、促进跨界融合、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