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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行业发展概况及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时间:2020-01-11  阅读:

1、臭氧行业发展概况和市场前景

我国臭氧技术起步较晚,上世纪70年代中期,国内开始进行臭氧技术的研究开发;90年代,随着矿泉水、纯净水臭氧消毒技术的推广应用,医药行业采用臭氧进行空气杀菌处理,以及小型家用臭氧发生器的应用,促进了我国臭氧行业的发展。

2000年后,我国工业用大型臭氧设备制造技术的研究取得大量成果,在臭氧放电管、熔断器、中高频电源等大型臭氧发生器制造的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相继研制成功的3kg/h、10kg/h、20kg/h、50kg/h、80kg/h、100kg/h、120kg/h等大型中频臭氧发生器,将中国臭氧技术逐步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2010年,《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CJ/T322-2010》的实施,使我国臭氧发生器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对我国臭氧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和市场的规范起到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臭氧系统设备制造技术水平和市场规模有了很大提高,并在市政给水、市政污水、工业废水、烟气脱硝、精细化工、泳池消毒、空间消毒、饮料食品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臭氧行业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但我国臭氧行业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首先,产品规格和性能指标需进一步提高,以满足市场对大型、高性能臭氧设备的需求;其次,臭氧设备的集成度、系统配套水平和系统控制水平有待提高,应用技术研发需加大投入,拓展臭氧应用领域,寻求更大市场空间;最后,市场竞争有待进一步规范,避免中、小型臭氧发生器低端市场的恶性竞争局面,鼓励臭氧设备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国际高端市场的竞争。

1840年德国科学家舒贝因将电解和火花放电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异味气体确定为O3,命名为臭氧,臭氧的特性和功能开始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在发现其广谱灭菌效果后,逐渐进入了工业化生产应用阶段。

1902年,世界第一座采用臭氧处理工艺的大型水厂在德国帕德博恩建立,目前臭氧工艺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净化后的自来水可供直接饮用;1937年,世界上第一座使用臭氧处理的商业游泳池在美国启用,目前臭氧已成为奥运水中竞赛项目指定的水质消毒方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开始利用臭氧技术处理生活污水,1975年,全美有超过1,000套臭氧装置被安装在污水处理厂,近年来发达国家陆续建立了大规模的臭氧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例如,日本在缺水地区将污水用臭氧深度处理后作为中水使用;1982年瓶装水开始使用臭氧杀菌,目前矿泉水、纯净水厂家几乎都装备了臭氧设备。

1973年成立的国际臭氧协会(IOA)成为臭氧研究和应用推广的平台。到二十世纪末,臭氧的工业应用已非常普遍,广泛应用于饮用水处理、污水处理、纸浆漂白、中间体合成、纺织脱色、香料合成、废旧轮胎处理、疾病治疗、仓储运输等领域。例如:2002年,WEDECO提供的3台175kg/h臭氧发生器在巴西VCP纸厂用于纸浆漂白,该设备是目前世界上单机产量最大的臭氧发生器。目前以瑞士Ozonia和德国WEDECO为代表的国际臭氧行业知名企业国际化发展扩张迅速,分别于1995年和2002年进入中国市场,加大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市场的开拓力度。

2、臭氧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1、)臭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行业主管部门为住建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及省、市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研究行业规章、法规、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建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对行业规范进行监管。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臭氧行业主要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3月27日)鼓励类的第三十八个领域“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臭氧技术在“重复用水技术应用”、“工业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和“有毒、有机废气、恶臭处理技术”中发挥重要作用。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提出“开发新型水处理技术装备。推动形成一批水处理技术装备产业化基地。重点发展高通量、持久耐用的膜材料和组件,大型臭氧发生器,地下水高效除氟、砷、硫酸盐技术,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装备。”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提出“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提出“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5)《2015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水污染治理领域)》将“臭氧催化氧化法制药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技术领域,并指明目录中所列技术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先进、治理效果好,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具有工程示范价值。

(6)《201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水污染治理领域)》将“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深度处理印染废水技术”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技术领域,并鼓励各企业优先采用目录中所列污染防治技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在“扩大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中提出“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推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走出去”。

(8)《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环科技[2016]160号)在“主要任务”中提出“深化印染、造纸、皮革、食品加工、钢铁、石化、制药和有色等重点工业行业和污泥处理行业的清洁生产、资源、能源回收利用与水污染控制的技术集成和应用”。在“继续实施水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提出“水污染全过程治理与再生水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重点研发的核心关键技术。

(9)《“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装备设备、材料药剂研发与产业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和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与环保品牌。要求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提出“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收集管网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10)《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发改环资〔2016〕2028号)在“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科技创新,支持环保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在“拓宽融资渠道”中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上市”。

(11)《“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明确提出:2016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12)《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将“坚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作为指导思想。同时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

(13)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截至目前,中央层面的环保督察第一轮第四批已结束,环保督查完成了全国覆盖。而以专项督查、区域性督查的环保执法将逐渐形成环保层面上的长效机制,当前各省市的大气专项督查、水环境专项督查正在持续紧张进行,预计环保行业的市场将有望进一步释放。

(14)《“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将进一步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写入指导思想。在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方面,提出要“加强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集成创新。定期更新《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强化供需对接,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食品等重点领域应用。加快环保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能力,提高综合集成水平。支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联盟,加快技术集成创新研究与应用。”

(15)《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由工信部联合科技部于2017年12月28日制定并发布,其中涉及多项臭氧项目:一是臭氧发生器的应用,对臭氧产量、浓度、电耗进行了规定,应用领域包括烟气净化、污水处理、饮用水安全等。二是低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臭氧催化氧化成套装备的应用,对进水COD、出水COD、臭氧利用率等进行了规定,应用领域包括工业有机废水深度处理。三是微气泡臭氧反应器的研发,研究臭氧高级氧化法的影响因素,应用于水污染防治领域,包括煤化工、焦化废水处理等。

(16)2017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大推进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发展的建议》,表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能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17)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推动标准制修订。围绕排污许可及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加大在研项目推进力度,制修订一批关键标准。全力推动已立项的约600项及新启动的约300项,共计约9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

(18)中共十九大报告上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明确提出“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并表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

(19)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对税收减免、征收管理、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等进行了规定。环保税将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

(20)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1)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出台,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面节约资源有效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进展顺利,核与辐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我国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22)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出台,提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产业转移承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跨区域污染转移。对于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坚决贯彻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政策导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23)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快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快解决风、光、水电消纳问题。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绿色建筑。改革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培育一批专业化环保骨干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